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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节能减排相关中央专项资金仍由发改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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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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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4/02/20 10:51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保留的节能减排相关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事项有以下几项。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规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能力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规定,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制定、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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